非本案被告可否为主犯?
唐仲清
案情简介与法理分析
有时,因案犯在逃或另案处理在本案中未列入被告名单,但若结合案情仍可认定其为主犯,而本案已列出的被告则是从犯。
辩护词
审判长、审判员:
贵院正在审理的王x正、董x才抢劫一案,现王x正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,供合议庭裁判时参考:
一、本案的主犯应为任x峰,王x正与董x才系从犯,其理由是:
(一)本案起因即嫖娼及抢劫之犯罪故意均由任x峰提出,相关证据为:
(1)据王x正xxxx年1月20日《讯问笔录》供述:期间任x峰就说带我及董x才去嫖娼,当时由于我们两人身上都没有钱,我们两人就没有说话,任x峰接着说:“那就让我请客”。我们两人还是没有说话,任x峰就说“我请你们,你们不去,那你们请我吧?”我们两人互相看了看就同意任x峰请客。据董x才2008年3月22日《讯问笔录》供述:期间任x峰就提出嫖妓。
(2)据王x正xxxx年1月20日供述:任x峰停车后就对我说:“我已经跟董x才说好了(抢手机),你等下配合一下董x才就行了”。又据董x才xxxx年3月22日供述:然后任x峰就叫我和王x正、湖南男子下车,下车后任x峰就对我和王x正说“你们叫那两名卖淫女将携带在身上的手机留下来,然后就让她们下车(不给嫖资),我们同意了,任x峰就叫我和王x正上车叫两名卖淫女把身上的手机交出来,他和湖南男子“看风”。
二、任x峰虽未在场直接实施抢劫,但其仍为主犯
任x峰提出抢劫故意,虽然实行时其本人未在车内而是在车内“把风”,但王x正、董x才的实行犯罪只是听命于任x峰,故王、董二人为从犯,任x峰为主犯,据董x才xxxx年3月22日供述:问:是谁提出去作案的?答:是任x峰提出来的。问:你们为什么要听他的?答:因为我和王x正平时没有钱花,任x峰就借钱给我们花,我们平时就把他做大哥,所以就听他的意思去做。
三、王x正、董x才并无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,只是实行任x峰的抢劫故意,且将所劫财物交予任x峰占有
众所周知,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,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,但本案中王、董二被告从始到终并无占有受害人手机的目的,而只是为了完成任x峰的占有企图,其证据有:
(1)抢劫手机的犯意由任x峰提起(如前述);
(2)据王x正xxxx年1月20日供述:问:你们为什么要拿两名女子的手机?答:是任x峰提出要拿的。……我及董x才分别将手机交给任x峰,任x峰就把两台手机都放在驾驶室位置。问:你们拿走两名女子的手机,你得到什么好处?答:我没有得到任何好处。又据董x才xxxx年3月22日供述:回到公司后,任x峰就叫我和王x正将抢得的两台手机拿出来给他,于是我和王x正就把手机(两台)给了他。
四、董x才在实行犯罪中所起作用更大,其理由如下:
(1)据王x正xxxx年1月20日供述:这时,董x才就对两名女子说:“你们把手机拿出来,你们下车!”两名女子听了不愿意将各自的手机拿出来,董x才就继续说:“我不想打你们,你们快把手机拿出来,如果我数到三,你们还没把手机拿出来,我就对你们不客气”。
(2)据董x才xxxx年3月22日供述:当时我也跟她们说:“我不想打你们,你们快把手机拿出来,如果数到三,你们还不把手机拿出来,我就对你们不客气(意思要打她们)”。
(3)据被害人李x兰xxxx年3月4日陈述:问:男B(王x正)、男C(董x才)是如何用语言威胁你们?答:我只记得男B(王x正)说“欠你们一次”(与王x正xxxx年1月20日供述“今天我们钱没有带够,这次我欠你们的,下次一块给你们”相印证),而男C(董x才)就说“我们数三下,你们把手机留下,不然就对你们不客气”,值得提请注意的是,被害人李x兰的陈述与王x正、董x才的供述完全一致,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体系。
综上,本案中主犯乃任x峰,董x才、王x正系从犯,董王二人在为任x峰抢劫手机的实行过程中没有实施激烈的暴力行为,只是以语言相威胁,主观恶性较轻,且所抢劫财物(手机)已由被害人领回,社会危害不大,而王x正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小,处于次要辅助地位,故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,恳请合议庭对王x正从轻判处,念其系初犯,且认罪态度较好,并处缓刑。
此致
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
广东xxx律师所律师
xxx
xxxx年六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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